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单位的名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