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