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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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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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