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汾河流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或者损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