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汾河流域内输送、存贮废水和污水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