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灌溉水质定期组织监测,并公布水质状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