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