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