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范围为重点排污控制区。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上汾河干流和水体开发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