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