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