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项目和技术等方面,对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的汾河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证引黄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