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