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