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旅行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年内累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导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暂扣导游证三个月至一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