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街区等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活动场所,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厕所,按照规定设置第三卫生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