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旅游等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以及通行条件,为旅游车辆在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区域通行提供便利,并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