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以及周边停车场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旅游客运省、市际运力投放,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加强公共交通与旅游目的地的衔接,方便旅游者出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