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自驾车、房车露营地。开展旅游经营的自驾车、房车露营地纳入景区序列登记管理,开展住宿业务的露营地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乡村旅游点、景区、公园等在停车场建设或者提升改造时,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条件建设一定比例的房车停车位,并配备电源、照明、给排水和垃圾收集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