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商品交易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场内商品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不规范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三)垄断货源、囤积商品、相互串通操纵商品价格;(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