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商品交易第二十二条有效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购货销货台账;(二)对应当检验检疫的商品,按照产品批次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报告;(三)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等名义进行经营的,持有授权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四)对应当检测的商品,持有检测合格证明;(五)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持有相关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