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场开办经营者经营管理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在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市场招商活动;
(二)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负责市场保洁和经营设施、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根据市场经营规模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
(五)不得为非法交易提供场地、仓储、运输等设施和条件;对场内经营者违法销售商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对市场进行委托经营管理的,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