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十四条有效市场改建、扩建、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关闭或者改变登记事项的,市场开办经营者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或者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开业、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