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进行人身伤害,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