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给予不平等待遇或者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级或上级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前款造成损失的,侵权者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