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并根据工会工作及开展活动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及各类设施,工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