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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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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未足额拨缴或逾期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及时组织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破产,欠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予以清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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