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工会有权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会可以组织职工开展互助补充保险,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开展为困难职工服务的互助互济活动。工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困难职工调查、建立档案和解困救济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