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在县级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同级工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仲裁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首席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劳动争议仲裁庭中的工会仲裁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