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区总工会、市(地)工会组织,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工作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工作人员。

自治区总工会、各市(地)工会组织可以设立职工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