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群众的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建立和完善水文、气象、通信、信息遥控、预警、洪涝灾害监测系统等防洪体系;有计划地治理江河、湖泊,建设防洪工程,提高防洪能力;加强对防洪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