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