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市(地)、县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汛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有关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等工作,并接受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