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计和财政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