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跨市(地)江河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由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其他江河需要启用蓄滞洪区的,由市(地)、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