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因防汛抗洪需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