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地)、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险情报告制度,对重大险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排险,并迅速将险情报告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