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的防汛期为每年5月15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市(地)、县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期,并报自治区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