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跨市(地)江河的防洪方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其他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