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禁止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气象、通讯、测量标志等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