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水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依法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报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征得水文管理机构的同意,迁移或改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