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更新护堤护岸林木,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完成补种任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