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依法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设定固定标志。在防洪规划区河道内挖沙取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