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跨市(地)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地)有关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