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划拨。河道治理新增土地,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享有优先使用权。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