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监督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监督结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