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有效财政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对象认为财政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