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财政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