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