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窃电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胁迫、指使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提供窃电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