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