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供电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